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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治区发改委下发相关通知,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享受如下税收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享受名单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企业: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具体为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上述两类申请纳入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支持范围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合法合规经营的;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支持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不属于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自治区发改委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可适时调整纳入名单的企业范围和报送流程。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会同财税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李永桃)
本文网址:http://www.whsctgs.com/news/info1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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