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丨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发布时间 : 2024-04-15 18:51:36点击率:197【字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本文网址:http://www.whsctgs.com/news/info1969.html

友情链接: 服务宗旨:以“客户满意”为中心经营理念:以人为本 团结务实 实业城投 服务社会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110国道1090公里处(原儿童福利院院内) 电话:0473-2881887

Copyright © 2019 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17000474号-1 

返回首页 联系我们
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闭
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