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在违犯党纪案件中,党员因违纪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为了教育、惩戒党员干部,挽回或者减少损失,对党员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
各级党组织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作出处理,不允许将没收、追缴的违纪所得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对下落不明或已死亡违纪党员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党员,或者死亡之后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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